200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2月起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系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2013年6月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2月被市司法局评为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国强律师
电话号码:0832-5185676
手机号码:13548302808
邮箱地址:479812508@qq.com
执业证号:15110200510802306
执业律所: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隆泸大道211号附7号东门七楼
在借贷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保证人”这样的概念,为了保证借贷合同的顺利进行,很多时候,可以需要有一个担保人才可以!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又包括:抵押人、留置人、定金支付人、保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担保人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6、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法律是怎么规定保证人的?”的全部内容。通过上文的阅读我们知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单位、学校等单位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今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如果您还有关于担保人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5-4830-2808
Copyright © 2018 www.lfx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隆泸大道211号附7号东门七楼
联系方式:1354830280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