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2月起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系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2013年6月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2月被市司法局评为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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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认定需要综合哪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工伤认定要综合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具体内容还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1、工作场所即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
工作场所,从字面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司法实践中,下列的四种情形,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其中包括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2、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本职工作”
而说到工作原因,则包含了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的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的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一般在认定工作原因时,要注意与“本职工作”概念的区分,不能将工作原因局限于本职工作,而应当充分结合社会生活、工作常识,遵循立法目的来正确理解工作原因,比如有的劳动者虽然不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受伤,但他串岗后从事的工作与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而动机又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属于工作原因。
3、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换班、备班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何时为“工作时间”?这包括几种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并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在工作场所,经用人单位批准的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因工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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